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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首例试水破产重整烂尾项目被宛城法院“搅局”,美丽之都至今问题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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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2-01-03 09:34
2020年1月19日,南阳市中院裁定受理了南阳市最为著名的烂尾楼“美丽之都”开发商南阳市锦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寓置业)的重整申请。管理人入驻后,立刻梳理开发商的债权债务情况、核算评估资产,接受债权申报,协助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据悉,这是南阳首例试水破产重整的烂尾项目,历史意义和示范作用巨大。
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知情者透露,南阳首例试水破产重整的烂尾项目至今仍然被宛城区法院个别法官“搅局”,疑为和高利放贷者利益捆绑在一起,其背后涉嫌法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私利的行为,致使这个破产重整的烂尾项目至今问题重重。
重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出现搅局者
2011年,王琦、王展、吴金恒、刘芳、李甜田、秦海玉等14户购买了“美丽之都”项目的房屋,开发商出具的认购协议显示,这些购房户选择的是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一次性缴纳了购房款。
之后,“美丽之都”成了南阳市最为著名的烂尾楼盘,并且被多家新闻媒体所报道。“美丽之都”烂尾的骨头之硬,成为南阳市化解烂尾楼盘的一道难题。一直到2020年1月9日,南阳市中院发布“(2020)豫13破申3号”公告,决定在1月16日上午,召开南阳市首例开发商申请破产重整听证会。申请人是南阳龙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美丽之都”的开发商锦寓置业。
2020年1月19日,南阳市中院根据南阳龙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崔某飞的申请,裁定受理锦寓置业重整一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裁定自法院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进入重整期间,并不以送达或公告为生效条件,自重整裁定作出之日,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此后采取的执行措施应纠正或撤销。
然而,诡异的是,重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即20201月20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却出具了(2019)豫1302执2012号执行裁定(终本裁定),终本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在宛城区法院(2019)豫1302执20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将包括以上6户所购买的“美丽之都”房产,共涉及14户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民间借贷给锦寓置业的放贷人马某玲。
宛城区法院在南阳市中院重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急匆匆下达的“(2019)豫1302执2012号执行裁定(终本裁定)”,显然是执行法官为民间借贷人急于谋取利益,那么,这个宛城区法院将购房者全款购置的“美丽之都”房产,以物抵债给锦寓置业民间借贷者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锦寓置业的破产管理人进驻后,登记清理债权债务,确认以上购房户所购置的房屋为无异议债权,2021年5月7日,南阳市中院以“2020)豫13民破3号之三、2020)豫13民破8号之三”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以上6户所购“美丽之都”的房产为锦寓置业无异议债权第二批中之一。
但是,在南阳市中院重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宛城区法院于第二天急匆匆下达的“(2019)豫1302执2012号执行裁定(终本裁定)”,却成了马某玲称自己也是以上6户购房户全款所购房屋所有人的“尚方宝剑”。
           管理人进驻前后从未见过房产已处置的材料
那么,在锦寓置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马某玲是否申报了自己的债权呢?
对此,锦寓置业的管理人明确了此事:管理人进驻前所有资料都查遍了,没有显示马某玲称拥有的房产已经处置了的材料,马某玲称法院处置了,但管理人进驻后也没有收到任何该房产处置过的任何资料和任何消息,美丽之都的房子是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和企业处置财产和管理财产的,涉案的6户所购房屋是全款,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无异议交给了购房者。
对此,锦寓置业管理人关于马某玲以房抵债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房屋仍系破产财产的详细情况汇报给了南阳市中院。
汇报的简明要点如下:
1、在2019年8月27日宛城区法院的执行笔录中,锦寓置业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房屋实际已经出售,涉案购房户所购的14套房屋不具备执行条件,也没有要以9500元/㎡抵价、议价的意思表示;公司法人、股东没有委托任何人代表锦寓置业代理该执行案件。
2、2019年9月6日,宛城区法院的议价通知书,没有送达给锦寓置业;议价通知书载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书面提交议价结果”,但锦寓置业并没有和马某玲就案涉房屋进行议价。
3、涉案的6户所购美丽之都的房屋从没有按照拍卖公告进行网上拍卖。宛城法院在12套房屋没有进行拍卖的情况下,不能以议价方式将案涉房屋裁定归马某玲所有。
4、并且,对于案涉房屋的拍卖,宛城法院并没有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其次,宛城法院(2019)豫1302执2012号执行裁定(拍卖裁定)及最终的(2019)豫1302执2012号执行裁定(以物抵债裁定)均没有送达给锦寓置业,卷宗中无上述文书送达给锦寓置业的送达回证。
并且,在锦寓置业管理人给南阳市中院的汇报中,也明确指出,宛城区法院的裁定有明显涂改造假痕迹。如在马某玲签收的以物抵债裁定的送达回证中P164,很明显,有涂改痕迹;2020年1月19日,南阳中院刚裁定受理对南阳锦寓公司的重整申请,第二天即1月20日,宛城法院就出具了(2019)豫1302执2012号执行裁定(终本裁定),并在裁决书中直接载明“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南阳市锦寓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南阳中院未就该破产裁定送达给宛城法院,4月20日才指定管理人决定,管理人也不可能在1月20日将破产裁定送给宛城法院,因此,该裁定疑似造假;马某玲在1月20日当天,即签收了宛城法院送达的南阳中院裁定锦寓置业重整的破产裁定,且该送达回证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详见执行卷宗P100、P147、148、P156、157、158、P181)
其实,涉案6户所购“美丽之都”房屋,是锦寓置业破产之前,购房户已经开始进行“自救”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不具备以物抵债的条件。对此,锦寓置业管理人也在给南阳中院的汇报中最后重点指出。
所以,锦寓置业管理人指出,宛城法院执行法官未对案涉房屋进行详细调查,且在执行行为中存在种种不合规、不合法之处,在管理人并不了解宛城法院就案涉房屋的执行行为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购房户资格及债权数额等相关认定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全款购房者至今无法装修新房        
被称为南阳首例试水破产重整的烂尾项目,让众多购房者在等待了10余年后,终于可以住上自己的房屋,然而,拿着锦寓置业破产管理人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和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等手续,以上购房户开始装修自己的住房时,马某玲纠集了多名身份不明的无关人员,阻扰其进行房屋装修,并称是她的房屋,依据是宛城区法院给她下的执行裁定。
南阳市中院重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第二天,宛城区法院为何急匆匆下达的“(2019)豫1302执2012号执行裁定(终本裁定)”,搅局上级法院首例试水破产重整的烂尾项目?其背后是否暗藏利益输送?并且,法律文书涉嫌明显造假涂改,不但法律效力存在问题,而且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违反刑法第280条,应该追究造假涂改者的刑事责任。
据悉,锦寓置业管理人已经将马某玲以房抵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汇报给南阳市中院,正在等待南阳市中院的最终裁决。然而,在此期间,马某玲却多次组织多名社会不明身份人员,阻止其装修施工,并砸门撬锁,进行恐吓和威胁。为此,多名购房户多次拨打当地报警电话,并对侵入者提出警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以上购房户认为,已向锦寓置业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已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提交证据,目前锦寓置业破产方案尚未形成,任何人无权向他们主张已购房产的权利。
并且,这些购房户也认为,多名不明身份人员阻挠装修施工、砸门撬锁的行为,涉嫌私闯民宅和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他们对受雇于人的涉黑涉恶人员已经保留了影像证据,已向警方报案并备案。但这些不明身份人员的涉恶涉黑行为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更加有恃无恐,不知背后得到了何人保护。
南阳问题楼盘全国出名,至今仍然有众多问题楼盘没有化解,为何以上6户购房者2011年全款购买“美丽之都”之后,南阳市中院重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第二天,会出现宛城区法院来“搅局”南阳市首例试水破产重整烂尾项目?其背后亟待查清涉案人员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而2011年就全款购房户在等待10余年后,能早日住上新房是他们更为迫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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