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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行政处罚案件疑点重重--是否触犯法律法规?
入狱的含冤者和家属多次向我们实名举报,杭锦旗公安局不处罚打人者,反而处罚被打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办冤案;法院不依法调取证据,枉法裁判。
《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1”、加盖的是黑红相套“杭锦旗公安局(1)”(红色)、“杭锦旗公安局”(黑色)不同名称的印章。疑似伪造印章。“杭锦旗公安局(1)”(红色印章),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行政主体不适格(违法),其行为自然违法,结果属无效的;“杭锦旗公安局”(黑色印章),公安代理人杨二林“抗辩称:杭锦旗公安局的法律文书是在网上自动生成”,那么凡是杭锦旗公安系统的人(因为有职务或工作业务便利),甚至是能够打开杭锦旗公安内网的人,就能在该网页上填写伪造事实后自动生成法律文书,就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拘留)。多么可怕啊!“违法2”、法律没有授权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的“送达”权。综上所述,杭锦旗公安凌驾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之上,违法创设、授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权力。“违法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A\武霄鹤的“颈处”没有伤,也没有诊断书;刘凤桃没有伤情照片,办案人员说:刘凤桃的伤情“核实不上!”。故意伪造处罚事实;B\派出所采集拍照的贾美莲身负20多处伤情未作任 何认定,反而拘留了这个遍体鳞伤的被打着。采用双重标准认定事实。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A\处罚前从未告知 ,哪来的陈述和申辩?剥夺了陈述和申辩的法定权利。B\“损坏物品与殴打他人案件无关(公安信访听证笔录佐证)”!本来没有损坏的物品,怎能证明伪造的处罚事实呢?C\公安隐匿、拒不出示理发店里正常运行的监控录像,而是寻找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且不在场的“证人”作证。理发店的老板母女俩证明当时店里没有其他人,即店内无证人。从何而来的“证人证言”。公安为打人者伪造证据。 伪造案卷文书 :伪造的《传唤证》和《被传唤家属通知书》上的内容均不是本人书写。由《拘留视频》佐证,8月7日晚上7时许,办案人员在监所的办公室亲笔所写,把时间写在7月25日。未经审批;未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还伪造了《讯问笔录》、《行政诉讼答辩状》等。疑惑不解的是:我先后三次报警,无记录;8月7日拘留后用的传唤证。 公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公安至今拒不提供一审《证据交换询问笔录》确定的证据。一审开庭,我要求出示我申请调取的视频证据:由《出警视频》佐证理发店里正常运行的监控录像内容。公安拒不出示。公安将执法记录仪中对其不利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剪辑。综上所述,我明知道有关证据由公安持有,且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可以推定我(原告)的主张成立。 一审法院不调取证据 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我先后给法院递交了六份《申请调查取证书》,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是,从庭审到判决书一字未提,更无任何说明。法院采信的是“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而且是公安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依法享有的陈 述、申辩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公安局拒不提供另外八份《询问笔录》的询问视频,足以证明证人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二审法官拒绝我(原告)提供新证据,理由是:举证期限已过;拒绝对一审认定的有争议证据进行质证;总之,一审法官徇私枉法,对我申请调取的所有证据至今没有回应;公安、法院隐匿而拒不提供、拒不出示对我有利的证据,故意致使我败诉。公安内网秘密监控着我和家人行踪(有录音佐证)。违反了宪法之规定。 以上所述,全部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从公安办案到法院审案,可以说矛盾百出,疑点丛生。他们为什么敢冒着违规违法的风险办错案、办冤案呢?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的答复竟然是“瑕疵,不规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杭锦旗公安局存在徇私舞弊枉法办案情形。” 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竟然有这么多不寻常的操作,是否触犯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有关部门应予以重视。查处,妥善解决,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与正义!媒体将跟踪监督。 举报人:余永珍 联系电话15648718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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