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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法官 如此判决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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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2-03-25 16:01
“我好心借给他们钱,最后被欠款不还,法院判决也偏袒他们,我真是亏得很呀!”说起这事,彭永安一肚子气。
今年63岁的彭永安是河南省滑县道口镇人,他说自己的案件经过是这样的——
2014年3月14日,经人介绍,借款给第三人王某彬12万元。后因王某彬未能依约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自己于2019年6月到滑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彬,主张其偿还拖欠的本金28000元及相应利息31760元。滑县人民法院王子娇法官在审理时,完全不顾客观事实,不顾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该公平公正居中裁判审理的规定,与被告王某彬在案件审理中相互串通,随意更改变更已在案件中提交质证的证据,枉法裁判,对案件审理随意挪用证据、致使卷宗中缺少已质证证据,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造成我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具体事由如下: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官王子娇仅以被告提交的从别处获得的本人与多人的记账记录的复印件,即认定存在还款事实无任何事实依据。
  该记账记录系本人在经营店铺过程中,私下记账使用,上述记账记录并不仅仅是与被告王贵彬的记录,就此事本人已在庭审中说明情况。但是法官不核查案件事实,也没有向被告王某彬本人了解其实际还款情况及其还款时的收据,王子娇即与被告王某彬串通将本应当还款28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31760元的事实,枉法错判为4000元,致使我本人重大利益损失。
   二、法官王子娇与被告王贵彬串通,违法将案件证据调换,致使案件难以查明真正事实,本人也难以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彬本来提交了两份从我处复印的记账记录,其中只有证据二是王某彬的实际还款明细,其中也包含着王某彬2017年的还款记录,是最新及最准确的记录。而证据三的还款记录系本人经营记账,包含多人的还款信息,并非仅仅被告王某彬的还款,且并无被告王某彬在2017年的还款信息,并不是双方之间的对账明细。就此证据,本人亦书写了质证意见,就相关内容予以说明。但是等我在二审的时候再看案件卷宗时,发现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仅剩包含案外人宋某的三笔还款信息的证据三,原有的证据二已经不翼而飞。

   本人认为完全是由于王子娇在暗箱操作,违反诉讼程序,将已经质证过的证据抽出,枉法裁判,导致案件事实不能查明,才导致我的合法权益这么多年一直迟迟得不到维护。

   据此,滑县人民法院王子娇违法抽出案件证据,违法裁判,错认案件事实一事的事实清楚明确,恳请领导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对王子娇违法认定证据、枉法裁判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调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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