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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督导公安、检察院、法官有案“不受理”, 及司法人员涉嫌的徇私枉法罪请求督导公安、检察院、法官有案“不受理”, 及司法人员涉嫌的徇私枉法罪 中央政法委十一督导组: 本人举报本人在法院审判或裁定的刑事案和民事案,公安、检察院、法官有案“不受理”,及司法人员涉嫌的徇私枉法罪。 一是抢劫本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坂雪岗大道骏和苑 6 栋的 9 楼的房产、设施及骏和苑 6 栋 8 楼的 802 房的两套房产及家产的刑事案,另外两起案分别是借款案及别墅设计和监理劳务费案。 三起案均是同一原告、被告,均遭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伪造证据、伪造事实、枉法适用法律,“不受理”及枉法判决,三起案均为冤假错案,相关司法人员涉嫌的徇私枉法罪。 为此,本人依据三起案件判决裁定情形,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呈《刑事自诉附带民事申诉状》,向最高人民法院呈《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呈《申请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请求再审或复查。 请求中央政法委第十一督察组《刑事自诉附带民事申诉状》转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导立案,依法受理审理本案,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定刑事律师,为本人刑事诉讼辩护; 《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转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检察监督复查申请书》转呈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立案受理本案; 同时对该三起案件原审及检察督察进行督导审查,使本人及广大 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冤案得到纠正,正义得到伸张; 案件法官检察官伪造案由、伪造事实、伪造证据,枉法适用法律, 徇私枉法事实及手段得到暴露,使得法律不再空转,国家及人民不再被蛀虫空耗; 使法律不再是法官、检察官谋利升迁的工具,真正为国之重器, 法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政法机关回归人民,真正为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一、抢劫本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坂雪岗大道骏和 6 栋的 9 楼的 房产、设施及骏和苑 6 栋 8 楼的 802 房的两套房产及家产的刑事案,8 年过去,公安、检察院、法院不立案、不受理、不作为。 2014 年8月2日,本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坂雪岗大道骏 和苑 6 栋的 9 楼的房产、设施及骏和苑 6 栋 8 楼的 802 房的两套房产及家产,被前海合作区党工委委员、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副主任、前海管理局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王锦侠及亲属橇门后长期抢劫霸占,至今超过 8 年,本人上至中央,广东省公安、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检察院;龙岗区公安局、检察院;龙岗区公安局宝岗派出所,龙岗区坂田街道办;深圳市人民政府;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投诉、诉讼,但是, 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不立案、不受理、不作为。 2014 年8月2日至今,本人使用手机13692105705、13392212786 通过深圳市110报警服务台无数次报警,但 8 年来公安始终不 立案、不受理、不作为,详见报警回执和深圳市110报警电话录音及文字翻录。 本人 2 套房产及房内家产及生活物资至今被被告入室抢劫 并长期霸占使用,一审《刑事裁定书》(2016)粤 0307 刑初 4339 号,二审(2017)粤 03 刑终 503 号,再审(2017)粤 03 刑终 503 号及刑事裁定书(2020)粤 03 刑申 74 号均不立案受理,公安、检察院不立案受理。 一审、二审、再审裁定“不予立案”, 理由:“本人的起诉,缺乏罪证”。本案并非缺乏罪证: 1、物证: 被入室抢劫的房产,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为骏和苑 6 栋 802 房及 9 楼房产房产附属,详见近期照片,现仍然被被本人团伙入室抢劫霸占,入室抢劫犯罪仍在持续, 本人的起诉,并非缺乏罪证,而是铁证如山,请求依法调查。 2、书证,本人的书证有: (1) 、《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公复决字[2014]106 号》; (2)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3) 、《张廷荣和陈小安 QQ 记录》; (4) 、视频证据; (5)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 0307 民初 6499 号; (6) 、《110 报警短信回执》; (7) 、《深圳市公安局 110 报警服务台报警录音及文字翻录》; 3、人证 本人向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提供 18 个知情人的姓名、住址和手机电话,请求调查; 本案抢劫控告,并非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裁定“本人的起诉,缺乏罪证”,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不受理”,严重的侵害了本人的诉讼权及财产权,国家失去了立法的宗旨,为此,本人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诉,详见《刑事自诉附带民事申诉状》及U盘电子文件; 二、被告张静向原告的借款案 (一)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文书分别为(2019)粤 0604 民初 10096 号民事判决和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粤 06 民终 13857 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 粤民审 4670 号民事裁决。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被告在第二、四段短信记录中也无确认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的意思表示等情况,本院确认款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错误; 二审、再审判(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陈小安提供的短信内容无法充分显示双方对涉案款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错误; 原告人提交的证据: ① 在2014 年6 月14 日互动的两段手机短信证据,展示如下: 已发送,0,1,0,,`13316938666,2014-06-14 10:33:38,,"你先把我借给 你的十万元,我去你家施工费二万五千,你家别墅设计费十万,共计二十二万五千,下周星期一上午前给我。",即第三段短信信息。 收件箱,0,1,0,,`+8613316938666,2014-06-14 11:14:27,,"你的十万元 在我姐哪,我们会认这笔帐的,到我们家建房你去了一个多月我答 应给你一万元一个月,不足两个月但我还是给你二万,共十二万减 去你在我姐哪拿的钱剩余会一分不少的给,请你端正思想不要讹诈, 房子的设计我找王院长设计的,你就不要讹诈了,我们委托了叶律 师,你找他吧!" ② 、“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向被告张静转账的事实”。 (二) 、“短信记录中也无确认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的意思表示等情况,本院确认款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陈小安提供的短信内容无法充分显示双方对涉案款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为伪证: ① 、被告张静在其与原告追认借款的互动信息里,承诺“会一分不少的给”还款原告,其后至今借钱不还,出尔反尔, 请问法官及被告,被告张静凭什么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② 、请问法官及被告,被告张静没有借钱,为什么要追认承诺还钱?承诺还钱,经过其他两次民事诉讼,经过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被告张静就是借钱不还,被告张静的 承诺算什么?借贷双方没有共同的充分的借贷意思,借贷行为就不可能完成; ③ 、借贷双方没有共同的充分的借贷意思,借贷事实就不可能发生; ④ 、借贷双方没有共同的充分的借贷意思,不可能有,在双方发生借贷半年后,双方通过手机短信,双方对发生在半年前的借贷行为和借贷事实共同追认,且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指向的借贷行为和借贷事实、借款数目丝毫不差。 ⑤ 、借贷双方没有共同的充分的借贷意思,再审被申请人会追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借贷事实,会承诺“会一分不少的给” 再审申请人还款吗? ⑥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借贷事实已经完成,但一审、二审、再审判(裁)决“无法充分显示双方对涉案款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法官明显的立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不需要充分的意识的,这是违背常理的,一审、二审、再审为枉法判决。 一审、二审、再审确认的基本事实错误,因此,本案判决、裁定错误。 三、别墅设计和监理劳务费案 (一)、一审、二审、再审强权为本案申诉人伪造“本案并非单纯的设计合同纠纷,亦包含了施工的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强权为本案申诉人伪造“包含了施工的内容” 的基本事实。 本案申诉人提交的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纠纷,申诉人并未提交与施工内容相关的诉讼案由, 但是,一审、二审、再审为使本案“不予受理”,佛山市检察 院为使本案 “不予检察监督”,强权为本案申诉人伪造“本案并非单纯的设计合同纠纷,亦包含了施工的内容”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强权为本案申诉人伪造“包含了施 工的内容” 的基本事实,再强权为本案申诉人伪造“包含了 施工的内容”的诉讼内容,强权枉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徇私枉法 “不予受理”、“不予检察监督”本案,“不予受理”、“不予检察监督”的目的就是侵害申诉人的诉讼权利,侵害申诉人的财产权。 (二)、一审、二审、再审强权把申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由,伪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 号)第一次修正)。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由,并未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 〔2011〕41 号)第一次修正)第四部分第十条第 100 项之规定: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以上三个类型的合同纠纷案由是并列的、独立的合同关系,三个类型的合同纠纷案由没有包含的关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伪造本案案由 “本案并非单纯的设计合同纠纷,亦包含了施工的内容” 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枉法,与本案申诉人提交的案由没有包含的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是包含在建设工程下,完全独立互斥的建设行为,也是完全独立互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并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故本案并非单纯的设计合同纠纷,亦包含了施工的内容”,案由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二审、再审及佛山市检察院表面看为依法办案, 与法有据,但究其实质为徇私枉法办案,玩弄国家法律,玩弄申诉人诉讼权利,玩弄申诉人的生命财产权利,严重的侵害申诉人诉讼权利。 人民信访不信法,本案即可得到答案,本案一审、二审、 再审及佛山市检察院为枉法剥夺申诉人的诉权,采用极其罕见的,法律尚未规范的为当事人伪造案由的手段,伪造案由, 伪造法律事实,再枉法“不予立案”,直接剥夺了申诉人的诉权,使得申诉人的生命财产权利化为乌有; 人民信访,因为人民清楚的知道并明白,人民信访是其法律赋予的权利,自古帝王君主均赋予百姓信访的申诉控告权,人民可以申冤。 人民信访,人民可以向政府申诉冤情、不公,可以得到政府答复,可以听证,人民有机会,有希望得到申诉及公正,但是,申诉人依法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及佛山市检察院一致,一个口径强权为申诉人伪造案由、伪造基本事实、伪造证据,“不予受理”,“他听都不听你的声音”、“他理都不理你的事情”,枉法剥夺申诉人的诉权,侵害申诉人的生命财产权,申诉人相信法,但是,经过法律最后一次公正的机会, 三次法律救济,一次检察监督救济,申诉人见到的是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检察院千方百计的为申诉人伪造案由,侵害申诉人的诉权,侵害申诉人的生命财产权,哪里有什么公平和正义? 请求中央政法委第十一督导组督导查清事实,依法受理审理抢劫刑事案及别墅设计监理劳务费案,纠正借款案。 控告人:陈小安,身份证号 612301196805052672,电话 13392212786 2021 年 10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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