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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长期抢劫霸占我房产和家产,一手遮天的 广东深圳的黑恶南霸天涉黑涉恶刑事犯罪多年投诉无门,罪犯一直逍遥法外,继续施恶多年,深圳市公安、检察院、法院、政府四不管―― 举报长期抢劫霸占我房产和家产,一手遮天的 广东深圳的黑恶南霸天 中央扫黑除恶第8组督导组: 2014年8月2日,本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坂雪岗大道骏和苑6栋的9楼的房产、设施及骏和苑6栋8楼的802房的两套房产及家产被前海合作区党工委委员、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副主任、前海管理局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王锦侠及亲属橇门后长期抢劫霸占,至今超过4年,本人上至中央,广东省公安、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检察院;龙岗区公安局、检察院;龙岗区公安局宝岗派出所,龙岗区坂田街道办;深圳市人民政府;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投诉、诉讼,但是,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不立案,或被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不予受理。 在深圳,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是为他王锦侠及亲属所开,前海管理局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王锦侠公开炫耀,在深圳,我怕谁?我怕啥?!原因是据他炫耀,“有后台”,他本人既为央企高官,又身居深圳市政府政要,主管深圳市政府及政法工作,之前为深圳市组织部处长,他时常炫耀,某市长的政绩是他一手主办,某某官员是他提拔,这些都是他的人,因此,自2014年8月2日,本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坂雪岗大道骏和苑6栋的9楼的房产、设施及骏和苑6栋8楼的802房的两套房产及家产被王锦侠及亲属橇门后长期抢劫霸占,本人一直不停举报、投诉、诉讼,但是,始终无门无果。 2014年8月2日至今,本人使用手机13692105705通过深圳市110报警服务台无数次报警,但4年来公安始终不立案;详见报警回执和深圳市110报警电话录音及《入室盗窃、抢夺本人财产,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检察对严重侵害本人财产的刑事案件不立案、不作为,选择性司法》、《举报至广东省纪委、深圳市纪委、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国家信访局、广东省信访局,本人实名举报,已受理,但半年时间无回应或不作为》举报; 2014年7月1日,王锦侠及亲属为抢夺本人房产和家产, 伪造事实、证据,指控本人殴打其大姨子张廷荣,收买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宝岗派出所制造本人殴打其大姨子张廷荣,非法拘留本人。详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龙行罚决字〔2014〕08327号,《解除拘留证明书》深公龙拘解字〔2014〕第5823号;《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深公复字〔2014〕第100号;《深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公复决〔2014〕106号;《举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宝岗派出所非法拘禁他人;伪造证据给他人制造罪名;非法使用手铐强制他人游街示众;非法搜查他人住所乱作为;举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宝岗派出所对非法侵占本人住宅和财产的刑事110报警举报不作为》;《政府官员、黑恶房地产开发商、当地派出所、恶妇恶棍组成的黑恶集团,肆意践踏法律,入室盗窃、抢夺本人财产,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检察对严重侵害本人财产的刑事案件不立案、不作为,选择性司法,举报至深圳市纪委、深圳市公安局纪委、深圳市政府等政府机关两年时间了,仍然没有机关受理,本人财产仍然被抢夺,抢夺罪犯仍然逍遥法外,我的财产权和司法权、人权在那里?法在那里?政府在那里?》;《三妹夫王锦侠和陈小安导出的短信》;《2014年6月27日被反诉人王景侠和反诉人陈小安就其大姨子张廷荣(本案证人)和反诉人分手及财产方面的录音文字翻录》;《20140627-225424三妹夫王锦侠和原人陈小安就同被告人分手及财产方面的录音.amr》; 2015年5月,本人为索回被抢劫霸占的我的房产和家产,民事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未经认定案件实事及证据,经一年多时间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详见《民事起诉状--张静、张廷荣(tj)》、《提交证据目录--陈小安诉张静、张廷荣侵权责任纠纷案》、《财产侵权的法庭陈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7民初6499号、《民事上诉状》; 2015年,本人为索回被抢劫霸占房产和家产,刑事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理、未经认定案件实事及证据认定,经近一年时间审理,裁定不受理,原告刑事诉讼被驳回,详见《刑事自诉状》、《提交证据目录--陈小安诉张静、张廷荣侵权责任纠纷案》、《刑事裁定书》(2016)粤0307刑初4339号; 2016年,本人因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粤0307刑初4339号,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是未经开庭审理、未经认定案件实事及证据,终审裁定不受理,原告刑事诉讼被驳回,详见《刑事裁定书》(2017)粤03刑终503号、《刑事自诉上诉状》、《刑事再审申诉状--2017。5.15》; 2014年~2016年,本人以《入室盗窃、抢夺(劫)并至今长期霸占受害人财产,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检察对严重侵害受害人财产的刑事案件不受理、不作为,选择性司法》等向广东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纪委、深圳市纪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举报,但,转至深圳市就没有音信。2014年8月10周三17:17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发信息给受害人 “您好,关于您在12345反映的事项,我局已收悉并已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深圳市公安局〕”,但至今还是杳无音讯,那里有什么核实和处理?是我的房产家产还给我,还是罪犯被抓?一切都石沉大海。 2014年,因王锦侠涉嫌收买男婴,本人举报至公安部,问题号为1380760377,摘录如下:“王锦侠已有两个女儿,其中,与前妻有一个约二十岁女儿,与现妻张静又生一个女儿约5岁,现家中藏匿一名男性婴儿,非王锦侠和张静亲生,但王锦侠和张静唤其儿子,猜测为违法收买,王锦侠和张静既违法又违反国家生育政策,请求有关部门查证。”,但是,仍旧泥牛入海。 2015年,本人再次举报至公安部打拐办,电话(010)84039250及广东省打拐办,电话(020)83119159,(020)83110906及通过深圳市报警服务台指挥中心110举报至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但是,至今不立案,不受理,不回执; 自2014年8月2日,本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坂雪岗大道骏和苑6栋的9楼的房产、设施及骏和苑6栋8楼的802房的两套房产及家产被王锦侠及亲属橇门后长期抢劫霸占,至今5年,本人穷尽各种方式一直不停举报、投诉、诉讼,但是,始终无门无果。 我想,为什么深圳市的政法机关、政府机构5年一直对骇人听闻的涉黑涉恶刑事犯罪不管不问,不查清事实?,厘清证据?为什么骇人听闻的涉黑涉恶刑事犯罪长达5年一直会投诉无门,罪犯长达5年一直逍遥法外,继续实施作恶,长期抢夺霸占本人两套房产及家产?原因正是:在深圳,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是为他王锦侠及亲属家所开,正如王锦侠公开炫耀,“在深圳,我怕谁?我怕啥?!”“有后台”,他本人既为央企高官,又身居深圳市政府政要,主管深圳市政府及政法工作,之前为深圳市组织部处长,“某市长的政绩是他一手主办,某某官员是他一手提拔,这些都是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共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离开了证据,即使拥有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有“公正”的审判。 “不受理”,这是深圳市公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害人财产权、人身权、控告权的赤裸裸剥夺;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二)立案的标准1、程序标准。 (2)当事人情况清楚,包括受害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3)诉讼请求明确。明确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标的。(4)具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2、实体标准。(1)未超过诉讼时效。(2)指控的事实符合自诉案件犯罪构成的要求 (三)立案的原则 1、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对提起的自诉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备基本的犯罪事实及基本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予立案受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需经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判,不能以“构成犯罪,追究刑罚”为立案标准,而应该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及深圳市公安机关对受害人控告,入室抢夺受害人两套房产及附属并室内财产,并长期霸占受害人家及家产的控诉“不受理”,看似剥夺的是受害人的诉讼权,但是“不受理”实际撕毁的是法律的底线,习总书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习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醍醐灌顶,如雷贯耳:“论腐败 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2012年11月17日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论扶贫 “决不能让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掉队”要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要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现在,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只有五、六年了,但困难地区、困难群众还为数不少,必须时不我待地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决不能让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掉队。——2015年1月12日同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的讲话”;“论维稳维权 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习总书记说:“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是以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对全国人民的郑重承诺,请求中央扫黑除恶第8组督导组查清事实,铲除这一黑恶霸权势力,纠正深圳市公安和深圳市法院制造的冤假错案,铲除广东深圳的南霸天,还我公道,还我人权,还我司法权,还我房产和家产。 涉黑涉恶刑事犯罪举报人:陈小安 2018年9月22日 附件: 第一分册 1. 《陈小安身份证》; 2.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出具的王锦侠、张静等人口信息查询表; 3.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王锦侠简历》; 4. 《入室盗窃、抢夺本人财产,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检察对严重侵害本人财产的刑事案件不立案、不作为,选择性司法》; 5. 《举报至广东省纪委、深圳市纪委、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国家信访局、广东省信访局,本人实名举报,已受理,但半年时间无回应或不作为》; 6.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龙行罚决字〔2014〕08327号; 7. 《解除拘留证明书》深公龙拘解字〔2014〕第5823号; 8. 《被拘留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9. 《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深公复字〔2014〕第100号; 10.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公复决〔2014〕106号; 11. 《举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宝岗派出所非法拘禁他人;伪造证据给他人制造罪名;非法使用手铐强制他人游街示众;非法搜查他人住所乱作为;举报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宝岗派出所对非法侵占本人住宅和财产的刑事110报警举报不作为》; 12. 《政府官员、黑恶房地产开发商、当地派出所、恶妇恶棍组成的黑恶集团,肆意践踏法律,入室盗窃、抢夺本人财产,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检察对严重侵害本人财产的刑事案件不立案、不作为,选择性司法,举报至深圳市纪委、深圳市公安局纪委、深圳市政府等政府机关两年时间了,仍然没有机关受理,本人财产仍然被抢夺,抢夺罪犯仍然逍遥法外,我的财产权和司法权、人权在那里?法在那里?政府在那里?》; 13. 《陈小安欲哭无泪的老百姓,生命财产靠什么守护,宪法、法律赋予的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靠什么保证?》 14. 《举报深圳海管理局秘书处处长王锦侠非法买卖婴儿,官商勾结、形成黑恶势力,为非作歹,鱼肉他人》 15. 《三妹夫王锦侠和陈小安导出的短信》; 16. 2014年11月19日向公安部举报深圳前海管理局秘书处处长王锦侠非法买卖婴儿截屏; 第二分册 17. 《提交证据目录--陈小安诉张静、张廷荣侵权责任纠纷案》; 18. 《被告人认可的属于原告人的财产、被被告人诈骗和抢夺的证据摘录》 19. 《2014年6月27日被反诉人王景侠和反诉人陈小安就其大姨子张廷荣(本案证人)和反诉人分手及财产方面的录音文字翻录》; 20. 《民事起诉状--张静、张廷荣(tj)》; 21. 《财产侵权的法庭陈述》; 22. 《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7民初6499号; 23. 《民事上诉状》; 第三分册 24. 《刑事自诉状》; 25. 《刑事裁定书》(2016)粤0307刑初4339号; 26. 《刑事自诉上诉状》; 27. 《刑事裁定书》(2017)粤03刑终503号; 2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笔录》 29.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身份错误地认定为被告,原告、被告身份混淆的状况,未经开庭审理,即被终审“裁定”与“不受理”,不能不说是荒唐之极》 30. 《刑事再审申诉状--201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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