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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定边:侵权占地竟然无责 公理公平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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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1-08-31 19:13
     中国网络通讯社记者 孙克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擅自侵权事件仍时有发生。
日前,记者接到陕西省定边县居民李守民的投诉材料,述说他的所有权土地被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侵占事由。为证实真伪,记者专程来到定边,进行现场查看,并走访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证实其投诉完全真实。
 
       擅自侵权占地的黄河光伏公司
      2000年7月24日,李守民获得定边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五荒”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定贾集使(2000)字第0001号。地址定边县贾圈村,土地面积2500亩,用途为种养殖。土地四至为东至赵圈小村,南至北园子三、四队,西至北园子三、四、五队,北至贾圈五队。
       李守民获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发展思路,将建设规划提上议事日程。规划一是筹建一个肉牛养殖场,从小做起,积累经验,逐步拓展,争取3-5年肉牛养殖规模起码要达到900头以上。二是申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在此地段建设定边县老年人服务中心,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对此,县政府常务会议还决定由一名副县长牵头,民政、国土等部门参与,考察周边县区该类项目建设有关扶持政策,拿出本县扶持建设意见。在明确发展规划的同时,李守民组织人员及时对土地进行了划界,进行标至,并在土地周边植树造林。2007年,肉牛养殖场建成,初期养殖肉牛80多头,最多时有一二百头。而老年人服务中心一直在抓紧筹建工作中。
      据悉,2012年,西安黄河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成立,投资兴建50兆瓦光伏电站。2013年,该公司在未经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未与李守民及其它相关人员协商,未协商签订赔偿协议以及未给予分文赔偿的情况下,擅自侵权施工,在李守民的所有权土地上架设高压架两座(该公司编号为7#、8#),并为架设高压架非法砍伐根径8-24厘米杨树27棵。因为李守民的土地离其县城住处较远,而且尚在建设中的“五荒”地并不需要派人驻地看管,因此高压架架设作业完成、树被砍伐多日后李守民才得知情况。得知黄河光伏定边分公司擅自在自己土地上架设高压线架后,李守民主动与该公司交涉,好言协商,要求其将高压架往旁边挪一挪,有的是空地,以免影响自己的肉牛养殖场扩大发展规模和老年服务中心建设。同时,对公司擅自砍伐杨树进行报案,定边县公安城关森林派出所受理了报案。
      李守民说,“多年来,我们隔三差五,一直不间断地与黄河光伏定边分公司进行交涉,维护权益,要求其挪移、搬离高压架,但是始终无法沟通。该公司的人一会儿说领导不在,拒绝接洽;一会儿推诿敷衍,说要等上面领导发话;一会儿索性胡搅蛮缠,狂妄自大,蛮不讲理,死猪不怕开水烫。”
      “按照国家电网的相关规定,高压架50米范围内不能建设。因此,该高压架不搬离,我们就没办法在此地段扩大肉牛养殖场规模,而老年人服务中心也将难以在此地段兴建。年复一年,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将有多大啊!”李守民愤愤不平的说。
 
         有失公平正义的定边法院《判决》
      百般无奈之下,李守民只得依法提起诉讼维权。2021年1月15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黄河光伏公司以案涉高压线塔基系其与光伏产业公司共有财产为由,申请追加光伏产业公司为本案被告,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27日、6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原、被告提交和本院调取的证据分别作了确认。
      认为原告所举的第一组证据《集体“五荒”土地使用证》一本,来源定边县人民政府。证明2000年7月24日,原告李守民依法获得包括对涉案土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事实,证明原告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的第二组证据照片5张。证明被告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内架设输电线路高压架两座、砍伐树木的事实。在高压线50米范围内无法进行建设栽种等。被告虽有异议,但经法院现场勘查,被告确有两个高压线塔基建在原告土地证的使用范围内,故对该证据中两个高压线塔基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照片中砍伐树木的事实,因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未予确认。
       对被告黄河光伏公司所举的第一组证据,即《定边黄河100MWp太阳能发电项目110kv光伏总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的项目承包给了地方电力,所有征地、青苗等补偿由其负责。法庭认为此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同是一个施工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且对青苗补偿等情况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请。对被告的第二组证据,即《黄河光伏、陕西光伏定边100MWp光伏电站项目110kv光伏升压站共建框架协议》一份。证明涉案塔基由被告黄河光伏公司与光伏产业公司共建并共同所有。      
     法庭认为,现在所占用原告土地的基站就是属于被告公司,至于被告公司是否与别人合作原告不清楚,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框架协议,不是一份正式合同。而框架协议的内容不能明确表现出被告所占用原告土地上面的物体属于被告与其他公司的共同财产,所以被告不得以此证据扰乱或者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组证据系复印件,《定边光伏100kv输电线路征地及青赔协议》一份,证明一份,收条一份。证据由陕西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二被告所有的7#、8#塔基建设单位已进行过赔付。但该组证据内容与法院调取的村民谈话内容不符,故对证据不予确认。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法庭对被告不予确认的证据,其内容与法院调取村民的谈话不符,记者通过向定边县周台子乡贾圈村村民赵志斌了解,证实该公司提交的所谓赔偿协议和赔偿款领条证据,均系伪造。赵志斌说,他从未与该公司签订过什么赔偿协议,也从未领过这笔赔偿款。而更为离奇的是,该公司赔付贾圈村其他十户村民的占地赔偿款,都是每座高压架赔偿3.8-3.9万元,但伪造赵志斌领取的7#、8#高压线塔的赔偿款却高达17万元,每座赔偿款比其他人高出一倍还多。可见,该公司不仅擅自占地侵权、推卸责任,拒绝纠正错误,还搞虚假赔偿协议、伪造虚假赔偿领条,为达目的,不法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据了解,定边县人民法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工作认真负责,通过深入现场查看、向村民调查了解,掌握了第一手事实情况。通过查明事实,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有效,被告侵权事实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理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排除妨害,责令被告挪移、搬离高压线架,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然而,令人诧异的是,法院一审竟然以“本案案涉高压线塔基属于100MWp太阳能发电项目110kv升压站配套输电线路的组成部分,该项目建设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后实施,具有正当性;且该项目属于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的新能源项目,是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设施”为由,判决驳回李守民的诉讼请求。
 
     法律界知名学者认为:不能偷换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河光伏项目建设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后实施,具有正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的规定,已经建成的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迁移。对此认定,有法律界知名权威学者表示,这是偷换概念,有失偏颇。
      试问,哪一家企业不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建立?不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黄河光伏公司的工程能够开工实施吗?显然不能。而该公司在工程施工前,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征地,有与原告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且原告同意了吗?有与原告商定赔偿协议并兑现了吗?都没有。该公司完全是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施工作业,造成既成事实,即“具有正当性”,“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十章七十五条,有那一条规定电力企业可以擅自侵占土地架设电力设施?黄河光伏侵权占地违法在先,李守民维权多年,协商请求其高压线塔往旁边挪移不成,不得已而提起诉讼在后,并非故意为难黄河光伏,这与“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有什么关联?支持其具有正当性,这岂不是偷换概念?!设想一下,按照法院以上的逻辑,黄河光伏的高压线塔架设在法院的院子里,也可以认为“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不能随意迁移了,这是否荒唐可笑?!
      据了解,定边县电力局负责人、陕西地方电力榆林分公司毛主任等人都表示,黄河光伏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其高压线塔和线路都是自己建设,属于企业所有。他们电站所发的电卖给陕西地方电力定边分公司,每个月都要跟定边地电分公司结算费用,企业靠发电而盈利发展。就是说,那条线路百分之百属于黄河光伏企业所有,并且也是企业自己维护。
      诚然,光伏项目属于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的新能源项目,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但是,借口“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而忽视黄河光伏企业擅自非法侵权占地,这样的说辞完全是强词夺理,偷梁换柱,根本站不住脚。国家支持光伏太阳能企业发展,但这样的企业就可以以此为尚方宝剑,有擅自非法侵权占地、损害他人权益的特权吗?支持黄河光伏公司维持现状,高压线塔横架在土地上,李守民的肉牛养殖场将如何发展,他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又将如何建设?李守民的肉牛养殖场已立项多年,规划900头肉牛养殖项目至今无法启动。该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牛场建设设计,以及建筑材料准备齐全已经两年。但是,由于黄河光伏高压架塔基、电线侵占土地,致使项目无法实施,牛场无法扩大规模,900头肉牛基地搁浅,现在只得将肉牛养殖压缩到40多头,造成的损失惨重,对企业可谓是灭顶之灾,如果不能得以纠正,后果将十分严重。对此,不知定边县法院是否明察。
      支持黄河光伏公司非法侵权占地行为合法,而剥夺被侵权损害一方的权益,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法院支持这样一个任性、肆意妄为的企业行为,可谓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而人们不禁对天发问:擅自侵权占地无责,社会公平正义何在?!
      “最近,中央召开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像黄河光伏这种自私自利企业,每年拿国家高额补贴,享受免税福利,每度电的成本不足3角,电价卖到1元多,每年挣几个亿,不尽自身职责,无偿侵占别人土地,砍伐48棵成材大树,一无砍伐证,二不告诉物主,三不给予赔偿,这与强盗有何区别?!这种企业对国家对地方有何益处?因此郑重提醒,要慬慎引进这种无良知无责任企业进入陕北。”李守民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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