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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永宁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污水直排谁之过?
洛阳自古为“九州腹地、十省通衢”,位于河南西部,是我国“七大古都”之一,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洛阳因地处古洛水之阳而得名。
洛阳是一座工业基础雄厚、科技实力突出的现代化工业城市。“一五”时期全国156项重点工程有7项在此建设,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70%左右。现已形成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高端石化、电子信息、旅游业等五大主导产业,正在积极培育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六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科技服务、牡丹、健康养老、高效农业五大特色产业(简称“五强六新五特”现代产业体系)。 图片:1.jpg 洛宁县永宁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中把没有经过处理的污水外排,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在处理池中被大型水泵抽到厂后门的垃圾堆上,经过渗透后途经南洞村流到洛河中。我们一行夜间到了现场看见用大型水泵把没有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抽到垃圾堆上,更有甚者厂里暗渠的水直接流到南洞沟里。白天去看到水泵的管子还在地上摆放着,但是暗渠和管子都没有任何水流出。 图片:9.jpg 凌晨三点多拍摄的照片 图片:2.jpg 图片:6.jpg 图片:7.jpg 图片:8.jpg 图片:3.jpg 图片:4.jpg 白天这里静悄悄,管子还在老地方。 有色金属的废水中单位体积中的重金属含量不是很高,但废水量大,向环境排放的绝对量大。 其他行业虽不是重金属废水的主要来源,但是也有排放 重金属废水的可能。如化工行业在生产合成无机盐类时会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其排放废水量虽然不大,但排放的浓度高,品种多,处理过程复杂。使用催化剂的化工工艺也会有重金属甚至稀有金属的废水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往往是以不同的化学形态、并伴随着一些非金属物质一起随废水排放的,会对环境和人体产生严重的危害众所周知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对人体的伤害极大,严重的给后代造成严重的伤害。日本富县的神通川流域出现的“痛痛病”就是镉环境污染造成的人类健康公害事件之一。由于矿山废水污染了农田,镉通过食物链进入了人体,慢慢积累在肾脏和骨骼中并引发了中毒。患了“痛痛病”的人,主要症状为骨质疏松。曾有一个患者,打了一个喷嚏,全身数处发生骨折,后来发展为骨质软化和萎缩。患者疼痛加剧,自下肢开始,再到膝、腰、背等各个关节,最后疼痛遍及全身,“痛痛病”因而得名。预防镉的危害,主要是不要食用污染地区的农产品,这些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严格的控制和管理。这种行为难道政府监管部门都不知道吗?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让企业饱和生产,是渎职懒政还是为企业充当保护伞!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我们反映到洛宁县环保局时,环保局工作人员装聋作哑答非所问,一直为该企业辩护,还说有在线监控这种情况不会有的。我们说有视屏照片,让他们去排查一下回复,但是到现在一直都杳无音信。 纵然洛宁永宁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是该县的纳税大户,难道各个部门都在为其保驾护航吗?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和下游洛阳人民的健康为代价。这样的企业环保意识不强难道只是管理阶层的问题吗?还是监管部门不作为?本网将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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