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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恶意串通相互勾结违法输送利益 非法侵占实际施工人财产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1-05-15 12:25
尊敬的中央纪委和省纪委领导:
                       您们好!
      举报人(实际施工人):周德贵,电话:13961920680
      基本事实:涟水县政府在2011年度对机场产业园项目在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将工程直接发包给江苏捷达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近亿元,双方签订了没有具体时间的《道路工程建设协议书》,捷达公司又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转包给宿迁市永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资质),合同是后补签。11年12月21日永阳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举报人。两公司均未投入资金、设备和人员,由举报人全额垫资施工。
      在施工中,因该土地未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导致机场产业园管委会于12年11月8日向举报人发出停工通知。停工后因举报人拖欠民工工资、设备租金和材料款等近2200万元。在此情况下捷达公司法人方立新勾结涟水县部分领导要求惠刚对举报人施加压力,逃避对工程款的结算。
      举报人受到众多债权人的逼迫,于13年4月11日和惠刚签订了所谓“760万元的结账《协议书》”,后经审计得知全部工程款为近2500万元。举报人得知工程款差异太大的情况在追要无果后便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举报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4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捷达公司的财产,淮安中院受理了该案。该案在审理中,涟水县政府确认尚有20%的工程尾款近1700万元还未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县政府、捷达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淮安中院不顾事实,枉法裁判,并作出违背事实的判决。举报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6年4月18日江苏省高院依法受理。
      就在上诉时,二审法院未开庭期间,涟水县政府作为被告又向捷达公司非法支付20%的工程尾款,目的是: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县政府、捷达公司仍然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致使二审法院承办人陈某未能依据最高院及江苏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将应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县政府、捷达公司判决不承担责任,而判决既没有实体又无资产、无资质的永阳公司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此举只是为举报人打了一张和牌,判了一纸空文。
      更有甚者,致使举报人在追讨工程款以及维权的路上,被以涟水县政府为首的三被告及债权人的逼迫,致使举报人有家不能回,年仅19岁的小女儿死亡。
       举报人的上述陈述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请求纪委监察部门对涉案的时任涟水县部分县领导以及相关人员、捷达公司方立新等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立案调查、追责,并对省高院承办法官陈某给予相应的处理,支付我应得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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