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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供销社退休干部违法乱纪得不到惩处的真相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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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1-08-06 16:18
       各位网友、各位领导:你们好!我叫李相林,来自阳新城东新区村,是一名工地小包工头。2018年7月份,我和阳新县供销社退休干部柯尊财,在城东新区俞家湾签订一份合同,有五千八百个土方建房合同,已经被他坑坏了。他让我们六个股东给他做小产权房子。
我先用垫付钱的方式给他包工包料,当时这是跟柯尊财讲好的。现在,房子交付给柯尊财后,他将合同书全部作废,却说是他自己出资的。主体工程完工以后,我交房子,他没有钱,分期交付房子,大致二期和水电开户,他还要我给他房子顶上加层加两套房,柯尊财跟我订的协议。
工厂主场完工以后,我发一份建房清单,清单前后交了六次,现在建成了,以前签的协议他全部推翻,全部作废撕毁。工厂主体完工,由于柯尊财没有钱再投资:房水电费、开户费、第二期修路费,挖土方费垫付。他2019年11月24号给我一份签订协议。
总价是二十四万八仟,他们共同出,我出十万,他给我十多万块钱,现在他什么都不承认,他收买股东六个人,他给每人两万块钱陷害我。不到两个月,他们晚上抢股东的房子和陆红军的房子。我当时有柯尊财给我办委托书,委托我代收水电费等一些业务,都有柯尊财的签名,是2单元20 2、 2502的房子,还有一个1501的,陈又亮也有,柯尊财这里有说明的。他最后一次的计算清单,已是第六次计算清单,在他毁约后,没办法,我去法院,他却要我撤诉清单合同。这事合理不合理?各位领导看一下9月30号原告,那时候他要告我,工程表说本人差施工,不仅包括李晓明,刘晓那样股东被他收买,空指我做伪证,他要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五丰收,配合柯尊财强行跟我股东开,还有骗人的开发商带人去,我有6个证明,他们只有一个法人,是通过这个决策谁有资金就是谁的,法人,为什么说我是法人,因为五丰收他收买了,明知有六人为什么只有五人是何居心。
明显一看,而且据他们反应,可以将收买不动的客户,采用请客吃饭行为,哄骗他们作为攻击本人的证据,柯尊财已结算发售商品房20套门面,门面车库工程款,双方的合同,合同款已经结清,本人指出柯尊财,明知道20套房子和车库的位置和其他款。
为何抢占人家的20套房呢,1401 ,11402,其他人员的呢?公开抢,都有日期,他不仅不拿出每户交付的收入的尾款和工程款,却去微信群攻击本人:以不与开通水电,不开门禁卡,出售交厨房尾款为由,他甚至公开抢本人的车库,公开对外开始售卖,车库门窗抵押,从2020年到本月13号之间,柯尊财本人贪污移交是可查办的, 证据是288000,而且有柯尊财开出的数据,跟他结算的数据,本人开发的收入,如果他没有收钱,为什么给我收据?开发商的这个表还有其中20户在起诉中,起诉的有,没有起诉的也都有矛盾,这是我股东的企业,一起来六个人,公告,数据一会说两万,说我违反他的意思说16000,说是我个人的意思。其实是柯尊财,是不是他攻击我的时候又出了一个哄骗他人的公告?甚至说我收费乱,收费没有通过,这个公告已经出来了,以后要出尔反尔搞到100多万,我搞他两套房子,一套房子,一套房屋给她住宿,坐工程车288000,比上面两层365个平方,800块钱一支是88000,所以他房子是水电开户,我刚标记30万 ,15万多挖土方,19万含修路的等等很多,都有证, 还有一个把那个之前我给他那个收费的水电费收费的一概承认各个出户,假东西,他门禁卡,六个空车,这次奇伟超我签字,每个出货物输入水电费都有收条的,而且我以前可能才给我,已经有收入了当然已经到出事的输入,我刚才也已经把数据摆出来大家看。
这个人是什么人?法院到现场也还没判,去年9月9号,到今天整整10个月了吧?我上星期五找法院那个院长,他接着院长叫我搞那个法官的电话,说我们等几天,到现在还没有出来,法院审批过程中,我的证据掉了,两个月以后我就找那个法官,法官说查查,查发票,从来没有丢过东西,我没有给他,她是法官!
我是一位村民,我性格胆小不敢大声说话,当然那个时候,我记得协议合同关系我的生死存亡了,我让他是靠在这里点钱的,钱被他已经截留,他拿了我的钱,送套套给我。假如说我这个事被他坑了,那我的身体性命就没有了,我是啥办法也没有。法院的一个办公室要帮我把那个原先的合同协议找回来,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原因,一开讲就会被人说:怎么为着这个人呢?我就觉得我再次反对举证反驳的时候,他就不给我说话。
我不知道这怎么说?是有意帮我,还是无意的,我也让大家评论吧,有他们看着你柯尊财,各位领导看是不是合法的?我请求:第一,法院为民做主,领导给我一个公正公平说法;第二,要求公道,第三要求我的工程款尾款柯尊财支付给我。现在是一个和平和谐的社会吧,法制的社会吧,我不能活在一个恐怖生活中吧?
湖北省知名律师王恒介绍对于单方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进一步的确定,如果因对方解除合同而有损失,可以自己去追究。《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正义网
http://news.jcrb.com.ent.fan/jsxw/2021/202108/t20210805_2114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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