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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典当公司被指涉嫌高利转贷罪,从银行低息贷款高息放贷获利近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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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22-03-07 20:55
以关联公司通过特定关系从银行贷出巨额资金,然后以典当公司为“幌子”,将从银行低息贷款再高息放贷,已经查明的近30笔贷款,总额在4亿元左右,非法获利近亿元,并且发放贷款时采用的是“砍头息”。为此,多家企业和自然人对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金融牌照、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的河南荣盛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典当公司”公司,注册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0号26号楼1-2层10号)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等问题进行反映,认为这个职业放贷人已经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指从银行低息贷款后通过“白手套”高息放贷
公开资料显示,荣盛典当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郑州*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物资公司、郑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刘某、董某、魏某等多人反映,荣盛典当公司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牌照,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自2018年以来为规避法律监管,赚钱牟利,经常、反复以郭某源、王某璐、周某根、申某跃、朱某娟等关联人名义公开在郑州区域对外开展放贷业务。其中,申某鹏系荣盛典当公司现法定代表人,郭某源在2021年5月14日前担任荣盛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娟系荣盛典当公司的财务人员,周某根、王某路、申某跃均与荣盛典当公司存在密切关联。
并且,该公司在对外放贷时,多采用的是“砍头息”。如向郑州**酒店公司放贷2850万元,月利率为9%,在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郭某源不在现场,该公司经办人员提供格式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只让借款人在签名处签名,出借人、借款金额、利息等处均为空白,并且借款人签名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给借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先让借款人支付砍头息。款项虽是从郭某源的账户转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但该借款的资金来源却是当日郑州峰创福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峰创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转入赵某威账户,赵某威当日转入郭某源账户,郭某源根本不具备出借能力。借款人还款时,又不让借款人转入郭某源账户,而是款项转入朱某娟、王某璐、周某根等人的个人账户。
公开资料显示,郑州峰创福晟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峰创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实控人均是河南峰创置业有限公司、赵某威,赵某威、郭某源等人都曾在这些公司内交叉任职。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关联公司的名义从登封市*银行低息贷款,然后以荣盛典当公司为幌子,将贷款再以月利率2-9%出具给社会不特定人员,牟取暴利。现仅查明的放贷行为就有近30笔,累计放贷金额近4亿元,短短两年内该团体就非法获利近1亿元左右。
放贷明细证据确凿
已知的非法贷款明细如下:
(1)2018年10月12日荣盛典当公司以朱亚娟名义非法放贷给刘*借款6500万元;
(2)2019年1月2日荣盛典当公司以朱亚娟名义非法放贷给河南*物资公司借款3000万元;
(3)2019年3月7日荣盛典当公司以朱亚娟名义非法放贷给刘*借款3000万元;
(4)2019年4月16日荣盛典当公司以郭源源名义非法放贷给举报人郑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850万元;
(5)2019年8月14日荣盛典当公司以周理根名义非法放贷给郑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
(6)2019年10月23日荣盛典当公司以周理根名义非法放贷给郑州*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
(7)2019年1月22日荣盛典当公司以朱亚娟名义非法放贷给魏*借款1000万元。
(8)2018年11月29日荣盛典当公司以朱亚娟名义非法放贷给魏*借款50000元;
(9)2018年11月16日荣盛典当公司以朱亚娟名义非法放贷给魏*借款2000万元;
(10)2018年10月22日荣盛典当公司以周理根名义非法放贷给郑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万元。
(11)2019年3月7日荣盛典当公司以周理根名义非法放贷给郑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万元。
(12)2017年6月9日荣盛典当公司以王宏璐、宏发商贸名义非法放贷给董*借款650万元。
(13)2017年6月12日荣盛典当公司以王宏璐名义非法放贷给董*借款1873万元。
(14)2018年9月29日荣盛典当公司以王宏璐名义非法放贷给董*借款500万元。
(15)2019年11月26日荣盛典当公司以王宏璐名义非法放贷给董*借款50万元。
(16)2016年12月21日荣盛典当公司以王宏璐名义非法放贷给董*借款97万元。
(17)2019年9月3日荣盛典当公司以申鹏跃名义非法放贷给董*借款500万元。
(18)2015年至2018年荣盛典当公司还以宏发商贸公司、鹏跃商贸公司、梁袆博名义发放8笔借款给董*共1250万元。
上述交易明细显示,荣盛典当公司反复以郭某源、王某璐、周某根、申某跃、朱某娟等个人名义非法放贷,收款人以荣盛典当公司王某璐、周某根、朱某娟、郭某源、申某跃等人的个人名义收款。足以证明荣盛典当公司与王某璐、申某跃、周某根、朱某娟、郭某源等人存在关联关系,非法放贷。
                        职业放贷群体特征明显
该关联职业放贷群体,放贷行为均相同、情节相似,具有下列共同特征:

1、办理借款时,地点均在典当公司办公场所,具有统一性与唯一性。后由其所聘用的职业经理人为借款人具体经办借款手续,期间从不明示出借人的真实身份,出借人栏也均空白。待其赚取暴利的目的不能顺利实现时,以不同人的名义,如法人郭某源、财务人员朱某娟,周某根、王某璐、申某跃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时,借以诉讼手段达到该团体的目的。
2、以典当公司为群体的名义人提起诉讼时,借款方才知道出借人是谁。但办理借款时该名义出借人均不在场,借款期间借款方与名义出借人也从未进行联系,借还款期间均是按照典当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安排进行款项交接。
3、典当公司办理的借款,从合同内容及格式均相同,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处为空白,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及担保人签名或盖章等要式也均相似,明显具有格式固定、具备重复使用的特征。
4、以典当公司为幌子的相关放贷人之间具有密切关联。在郭某源诉郑州*酒店公司一案中,郭某源在庭审中亲口承认,其与王某璐、周某根、朱某娟等具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
5、典当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郭某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朱某娟、周某根、王某路等人发放贷款密切关联。
6、该群体的利息约定不明确,还款时变换不同的账户让借款人还款,但收款人具有相对固定的群体。
7、借款时先让借款人支付砍头息,该砍头息的金额与初期借款人意向借款期间的利息相同。
8、典当公司拿到借款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及相关手续后,全部材料均由典当公司持有,不给借款人。
以企业名义在登封*银行等获取低息贷款资金,然后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发放高额利息近4亿元巨额贷款,牟取利息差价,该职业放贷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根据刑法第175条、第225条规定,已涉嫌高利转贷、非法经营罪等犯罪。
                   希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高利贷古已有之,在一般人眼里,高利贷似乎总与腐败、暴力等灰暗要素缠绕在一起。撇开那些涉嫌以黑恶暴力手段参与的个案,即使是一些较为“规范”的高利贷,其中的资金来源等也隐含诸多灰色操作。虽然,法律严格禁止并设定罪名予以震慑,但目前高利转贷依然是高利贷市场上的常见情况。对金融秩序影响也时最大的,从多起已经审结的案例显示,近年来,多起与高利贷相关的案件中,放贷资金多从银行套取而来,其中有不少本身长期从事实业的企业主,被高利贷的暴利所诱惑,完全荒废主业,企业资产则沦为其套取银行贷款的工具。
高利转贷成功的前提是能重复获取银行贷款,这与金融严监管之下目前银行放贷仍存在漏洞有关,如重点放在前端和资格审核和后端的还贷上,虽然银行内部对此有专门的管控部门,也要求员工对自己项目全程负责,但对中间的资金使用情况,只是部分抽查和监控,很难全面掌握贷出去的资金真正投向了哪里?
我国刑法对“高利转贷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荣盛典当公司没有发放贷款的金融牌照从事放贷业务,根据我国《刑法》第225的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此,多名反映人期待当地公安部门对此涉嫌金融行业犯罪团伙应给予严惩,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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